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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5-11

    ZJBC13—2015—0028

    中  共  宁  波  市  委  组  织  部

    宁 波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宁 波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宁 波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51112091411643

    甬人社发[2015]179号

    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住建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有关精神,现就优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5年8月12日起,市及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

      全市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安家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全市全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安家补助按以下原则负担: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市财政负担10万元,县(市)区财政负担5万元。

      上述人才须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全职在宁波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甬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50%。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市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财政。

      (二)申报提交材料及流程

      1.每年10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

      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各类人才认定的证明文件材料;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引进后在甬购房的,提供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引进时间以报到后缴纳的社保时间为准。

      2.安家补助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后(县(市)区企事业单位需由县(市)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审核),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

      (2)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后,进行网上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报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税局联合发文下拨安家补助,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备案。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部分同时配套发放。

      3.安家补助发放形式

      (1)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

      (2)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未在甬购房的分三年发放,年度发放金额依次为:顶尖人才为100万、100万、100万,特优人才为40万、30万、30万,领军人才为30万、30万、20万,拔尖人才为20万、20万、10万,高级人才为5万、5万、5万(属于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市级财政承担的10万为4万、3万、3万);第二、三年度的补助资金发放须按照原申报流程申报。

      二、新引进高级人才在甬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市及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符合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人才,在已享受15万元安家补助基础上,自2015年8月12日起3年内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购房补贴。

      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县

      (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企

      业按纳税口径确定)。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及已享受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二)申报提交材料及流程

      1.市本级单位每年3月、9月、12月可统一向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3)高级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文件,新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4)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6)购房合同(期房)、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契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2.市本级单位将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由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初核,并将初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审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

      3.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

      5、高级人才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购房补贴: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符合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2)直系亲属与申报者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购房补贴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含)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5万补贴;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高级人才购房的,单个享受高级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购房补贴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5万购房补贴。

      (三)各县(市)区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三、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申报人申报的购房总额应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果明显偏离市场实际价格,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二)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附件3)一式三份,携带在甬机关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其中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

      (三)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1.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同一房产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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